新版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出臺,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
2018/4/22 19:57:53??????點擊:
新版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出臺
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收費、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的精神,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,近日,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財政部對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%降至3%,下調了兩個百分點?!?br /> 根據新版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新辦法”),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、返還等內容,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,如保證金預留、返還方式及保證金預留比例、期限等。
在工程項目竣工前,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,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。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、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,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。
缺陷責任期內,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;到期后,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。
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,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。如無異議,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。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,逾期未返還的,依法承擔違約責任。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,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,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。
新辦法對保證金的預留管理也有嚴格的規定。缺陷責任期內,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,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。其他政府投資項目,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。缺陷責任期內,如發包方被撤銷,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,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。
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,發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;推行銀行保函制度,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。
對于預留保證金的比例,新辦法規定,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,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。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,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。
據了解,新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,原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督查啟動
“為推動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持續深入開展,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,部署開展2017年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督查?!?br /> 據介紹,此次督查將以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為主要對象。督查組將采取“掃馬路”等方式隨機抽選項目,按照檢查表逐項進行檢查。檢查結束后,將對每個受檢工程提出書面反饋意見,對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工程,下發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建議書》,要求受檢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督促相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,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處罰,并將整改處罰情況及時上報。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。
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各地對所有在建工程進行全面自查。要將此次督查作為改進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有利契機,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,不斷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。要結合本地實際,突出重點,深入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,全面落實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責任、項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責任,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。要加強監督執法檢查,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,對查處的違法違規企業和人員的典型案例要及時曝光,保持高壓態勢,起到震懾、警示作用,營造有利于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的工作氛圍。
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收費、切實減輕建筑業企業負擔的精神,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,近日,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財政部對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將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5%降至3%,下調了兩個百分點?!?br /> 根據新版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新辦法”),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、返還等內容,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相關事項進行約定,如保證金預留、返還方式及保證金預留比例、期限等。
在工程項目竣工前,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,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。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、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,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。
缺陷責任期內,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;到期后,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。
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,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。如無異議,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。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,逾期未返還的,依法承擔違約責任。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,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,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。
新辦法對保證金的預留管理也有嚴格的規定。缺陷責任期內,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,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。其他政府投資項目,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。缺陷責任期內,如發包方被撤銷,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,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。
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,發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;推行銀行保函制度,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。
對于預留保證金的比例,新辦法規定,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,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。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,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%。
據了解,新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,原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督查啟動
“為推動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持續深入開展,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,部署開展2017年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督查?!?br /> 據介紹,此次督查將以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為主要對象。督查組將采取“掃馬路”等方式隨機抽選項目,按照檢查表逐項進行檢查。檢查結束后,將對每個受檢工程提出書面反饋意見,對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工程,下發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建議書》,要求受檢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督促相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,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處罰,并將整改處罰情況及時上報。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。
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各地對所有在建工程進行全面自查。要將此次督查作為改進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有利契機,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,不斷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。要結合本地實際,突出重點,深入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,全面落實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責任、項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責任,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。要加強監督執法檢查,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,對查處的違法違規企業和人員的典型案例要及時曝光,保持高壓態勢,起到震懾、警示作用,營造有利于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的工作氛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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